行政院所屬機關資訊業務委外服務作業參考原則
行政院所屬機關資訊業務委外服務作業參考原則
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核定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院授研訊字第0910023766號函頒
因應資訊科技快速變化及政府角色職能調整,透過委外方式導入資訊技術,委託民間藉由企業經營方式,提升政府資訊服務效率,乃歐美主要國家推動電子化政府的主要策略。在政府人力、經費資源有限的情形下,政府應以更經濟有效的方式,委託民間資訊服務業者提供必要的資訊技術、人力及各種專業服務,積極鼓勵民間業者投資參與重大資訊計畫建置及營運,一方面加速政府資訊化,快速展現政府便民服務的績效,另一方面提升國內軟體產業水準,促進資訊服務產業發展。目前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資訊業務委外,惟仍多屬傳統的軟硬體開發建置採購案件,在部分資訊服務廠商對政府業務不熟悉、資訊專業水準參差不齊、軟體功能需求難以訂定等因素下,常難以確保委外案件品質。因應資訊委外服務趨勢,政府資訊業務委外之規劃、監督及管理將為機關資訊單位的重點工作,其任務與角色益形重要。為提升政府委外專案的執行績效及品質,加速政府e化,促進資源整合共用,發揮綜效,特訂定本原則,提供各機關在「政府採購法」架構下,積極創新辦理資訊業務委外作業之參考。
壹、政府資訊業務委外定義係指各機關以全部出資、部分出資、民間自行出資或民營化等方式,委託廠商提供執行機關業務及服務所需的軟體、硬體、通信、人力、訓練、顧問諮詢、專案管理、設施管理、營運管理、業務推廣及品質保證等各種資訊服務。 貳、政府資訊業務委外範疇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或屬政府核心資訊業務者外,基於提升營運效率的考量,在能夠有效監督、評估及控制委外服務品質的前提下,各機關應將下列資訊業務委託民間資訊業者辦理: 一、政府一般資訊業務:含設備汰舊換新、程式設計、系統管理、硬體操作、 軟體開發、維護、資料庫建置、資料處理、硬體維護、網路管理、機器操作、維護、 機房設施管理、備援服務等例行性工作。二、政府資訊應用業務:具特定功能系統,單一機關可提供或需結合一個以上 機關整合運作,其範圍含整體規劃、流程再造、顧問諮詢、系統分析、設計、整合 、訓練推廣等。三、其他適合委外之資訊業務:如客服中心(CallCenter)、軟硬體驗證檢測服務 及網路安全服務等。
參、政府資訊業務委外原則 一、政府資訊業務以委外為原則,僅在民間無法提供或民間辦理未能提升效率的情形下 ,才由機關自行發展建置維運。二、政府資訊業務委外應建立事前規劃、事中招標、事後執行維運機制,並妥善規劃服務 移轉事宜,納入原合約進行,確保服務之延續。三、為擴大委外經濟規模效益,各機關得整合其他相關需求一次委外,朝最適合的標案規模 (Rightsizing)辦理。四、重要資訊專案得視需要區分顧問標、規劃標、建置標、監督審驗標辦理。五、為達到委外作業透明及公平公開,重要資訊專案委外案件於正式公告招標前,應透過公開 徵求資訊(Request For Information,RFI)或徵求修正意見(Request For Comments,RFC)等 方式廣納各界意見,據以訂定需求規格(Request For Proposal,RFP)。六、為提升軟體服務品質,應用軟體宜與硬體分開招標,並先行辦理應用軟體招標建置; 如須合併於同一標案辦理,應由各機關視個案性質訂定應用軟體及硬體經費比例上下 限,列入計價,本項計價,各機關得於招標過程中,納入評選計分,遴選能提供最佳整體解 決方案之廠商。七、各機關應將應用軟體品質保證計畫列為委外必要工作項目,並要求廠商依照主管機關訂定 之標準或規範發展系統,以確保軟體品質及政府資訊的流通互用。八、廠商或團隊人員通過軟體相關資格評鑑或管理能力認證者,得列入評選加分項目, 相關認證如軟體能力成熟度整合模式(CapabilityMaturityModelIntegration,CMMI)評鑑、 ISO9000及資訊專業人員鑑定等。九、廠商參與政府標案所提出之建議書,經機關評定為合格且有創意之計畫書,得以付費 ( Proposal Fee)方式向廠商取得使用權,建立知識有價觀念,鼓勵創新研發。十、為確保委外服務績效,各機關應落實監督、稽核、管控服務水準,協助廠商溝通協調 相關事宜,以確保服務績效。
肆、政府資訊業務委外服務策略 一、各機關應參考下列資訊委外服務趨勢制定採購策略:從自行建構、 採購硬體或訂製軟體轉為購買資訊服務二、從開立軟硬體規格轉為設定服務水準(Service Level)三、從短期及一次性購買關係轉為中長期夥伴關係;四、從重視價格轉為重視價值五、從解決個別問題轉為購買整體解決方案。
伍、政府資訊業務委託民間經營可行模式 一、節餘分享(Share-in-savings)模式:民間由協助機關實施資訊化後所節餘的成本中 獲取部分比率作為酬勞。二、民間出資營運(Self-funded)模式: (一) 政府提供資料內容,民間投資建置營運,廠商由每筆交易中收取手續費或服務費。 (二) 政府經一定程序審查廠商資格,由二家(含)以上合格廠商提供服務, 政府與廠商約定交易費用。
三、混合應用(Self-fundedHybrid)模式:民間投資建置營運,政府協助推廣應用 ,並保證最低使用量,其餘由廠商自負盈虧。四、公辦民營模式:政府出資投資建置,民間營運管理,營收中回饋一定比率給政府。五、應用軟體委外(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模式:傳統委外模式,民間業者 協助機關系統開發建置及導入,包括使用者教育訓練及諮詢、系統維護、區域網路的建置維 護區域網路的規劃設計及電腦病毒防治等。
陸、配套措施及分工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調解及仲裁資訊業務委外履約爭議。(各機關)二、訂定委外鼓勵辦法,建立委外知識管理分享,輔以委外成功案例供參。(行政院研考會)三、加強宣導軟體有價、知識有價、服務有價觀念。(經濟部)四、推動及輔導廠商通過軟體品質相關評鑑或認證。(經濟部)五、配合資訊產業政策,建立產業水平垂直合作分工體系。(經濟部)
柒、地方政府資訊業務委外服務作業,得參照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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