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5〕23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5-08-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5日
关于鼓励和支持
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榕台青年交流,更好地鼓励和支持18周岁至45周岁的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把福州打造成台湾青年在大陆创业就业高地,根据《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意见》(闽政[2015]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多种形式创业
1.支持台湾青年以独资、合资、合伙、合作等形式来榕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等,鼓励台湾青年在我市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农业开发、高新技术等行业领域创业。
2.台湾青年可以自然人身份在福州市申办个体工商户,设立有限公司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对投资鼓励类、允许类的项目,实行直接登记制。
3.台湾青年首次在福州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经认定,可领取每户1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4.推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商事登记制度全面扩大到全市范围内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提供工商注册、商业运营等便利。
二、扶持创业基地建设
5.依托福州台商投资区、高新区、软件园、海峡创意产业园、海西动漫创意之都等园区,设立各具特色的集聚示范效应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2016年底前,7个县(市)应建立至少1个以上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每个基地都应设立一个辅导服务机构、组建一支创业辅导团队。
6.培育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做大做强,强化基地公共配套服务,推动创业企业集聚。所在地区应优先支持创业基地水电改造,支持水电气按需改造或分户,对缴纳的水、电、气费用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
7.对累计引进8家以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台湾青年16人以上的,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上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由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对累计引进10家以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吸引台湾青年30人以上的,且持续经营满1年以e上的创业基地,由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8.对达到省级奖励标准的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积极帮助向省级财政申请500万或1000万的相关奖励。
三、提供创业辅导服务
9.团市委负责收集汇总创业就业相关政策,通过网站、微博等平台和媒体定期发布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信息。
10.组建两岸青年交流促进会或建立两岸优秀青年企业家、创业导师组成的创业辅导队伍,为台湾青年来榕创业提供政策解读、创业项目推荐、就业信息咨询、培训教育等服务。
11.鼓励闽江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榕高校开设针对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的培训班,支持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与在榕高校建立创业就业实训平台。
12.对推荐或辅导台湾青年来榕创业作出实效的示范团队,由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达到省级奖励标准的示范团队,积极帮助向省级财政申请100万的相关奖励。
四、给予创业融资及资金扶持
13.依托市政府和清华紫光成立的总额1亿的创投基金,定向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对符合基金投资要求的在榕台湾青年创业项目进行风险投资。鼓励民营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台湾青年初创企业,允许市属投资基金投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风险容忍度提高到25%。对于获得天使投资基金投入的项目,市属产业基金同比例配套投入,最高占股10%。
14.支持海峡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在福州创业的台湾青年提供5年以内、单户额度为10-30万元的优惠"海峡青年创业贷款"。台湾青年申请1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享受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的财政贴息,提供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
15.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为在福州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内创业的台湾青年提供融资担保,对为台湾青年创办生产性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湾青年创办服务类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
五、加大创业项目扶持
16.经评审对符合一定标准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给予5—1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并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创业项目、优秀创业项目和相应的资金补助。同时,市级配套安排300万元,对于省、市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和优秀创业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和10万元的扶持。
17.对在农村发展规模种养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等台湾青年创业项目,优先推荐入驻各类农民创业园,享受省、市支持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创办科技型、文化创意型及动漫、软件、互联网+等行业领域中小微企业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优先推荐入驻相应的当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支持入孵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18.优先支持台湾地区青年创业协会、青年商会总会、生产力中心、育成中心及两岸青年交流促进会等机构推荐的项目落地。
六、鼓励优秀人才创业
19.支持高层人才以行业联盟等形式来榕发展产业。对拥有10名及以上引进高层人才的联盟,其联盟成员在福州投资经营性项目所需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优先保障供地。依规定可协议出让的,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基准地价、土地综合成本(征迁成本+规费)及土地评估价格的原则确定。
20.台湾青年在福州创办的企业可以在我市申报科技项目,优先获得科技经费扶持,鼓励参加我市科技奖励评选。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推动在台湾地区或国际上获得各类科技奖的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台湾青年科技人员参与两岸共同关注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合作研究,通过"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并经专家评审予以立项资助。
21.被认定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团队核心人才参加境内外培训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的补贴。
22.设立台湾青年在榕创业奖。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组成的创业团队及在榕创立的企业,参加中国创业大赛暨福建创新创业大赛、海峡两岸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海峡两岸信息服务创新大赛等,按大赛相关扶持政策予以支持。
23.来榕创业的台湾青年可优先评选为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并享受相应待遇;可参加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海纳百川"计划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评选。对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可授予"福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七、给予经营场地和住房保障
24.台湾青年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或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内设立公司,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最高100平方米的场所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在台湾青年基地范围内,首次进行办公场所装修改造的,可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5.支持创业基地为进驻的台湾青年和创业团队统一安排创业就业公寓,对入驻基地的台湾青年,按照实际缴交社保期限,给予每月1000元的住房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应聘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台湾青年,可享受同等待遇的住房补贴。
26.允许在榕有工作单位的创业就业台湾青年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至福州市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且按居住证在创业就业所在地区累计居住期限超过1年的,可按照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申请30万元的购置自用住房补贴,待服务期满5年后该自用住房方可上市交易。
27.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除享受上述购房补贴外,另给予每户30万元的安家补贴;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创业团队的,可给予团队中每人每年4万元生活补贴,每个团队支持人数不超过5人、累计年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为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的,落地后帮助申请省级人才专项经费100万的安家补助。
八、提供子女就学、社保、补助等服务
28.台湾创业青年子女就读公立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可到企业所在区域或居住地片区内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设立"台生班"。台湾创业青年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经审核后报送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办理入、转学手续,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中心配合做好服务。
29.来榕创业的台湾青年及其招收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3年期限的社保补贴;台湾青年在福州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1年期限的社保补贴。
30.台湾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到基地创业的,可享受政府提供1年期限的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
九、支持来榕实训就业
31.对来榕实训的台湾高校学生,分别给予博士、硕士(本科)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的补助,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6个月;给予每人1000元往返交通费补贴和免费为实训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2.凡持有台胞证的台湾大学生来榕就业,与大陆普通高校毕业生享有同样就业创业机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33.鼓励台湾青年受聘到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和我市事业单位任职,在榕工作期间的实际收入与同层级工作人员相比应上浮30%以上。
十、建立服务机制平台
34.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召集,市台办具体负责,定期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35.设立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挂靠在团市委,指定专人负责,为来榕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提供法律咨询、项目对接、贷款融资、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创业前期所需的各种服务和后期企业发展所需的配套服务,帮助协调解决子女就学、住房补贴领取、社保医疗等问题。设立基地的各县(市)区,也应比照市里,选定一个机构对接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服务工作。
十一、其它扶持政策
36.来榕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还可叠加申报中央、省里出台的有关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小微企业、人才补助等其它扶持政策,在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享受与福州居民同等待遇。
十二、各级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