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6日

律師:Nokia百萬個資外洩案已可提告求償,恐成個資團訟首例



-達文西個資暨高科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葉奇鑫表示,這次事件是個人資料保護法上路後,最大宗的個資外洩事故,因這類事件難以評估財產損失,只要資料外洩屬實,就達到可以訴訟的條件。這次事件的個資當事人已經可以向臺灣Nokia提告求償,甚至這可能成為首宗個資法團體訴訟的案件。

依據個資法28條規定,單一事件中每人可求償金額從50020,000元不等,以Nokia這次外洩150萬筆個資來估算,若每筆資料的受害民眾沒有重複,求償金額將達到法定單一事件最高總額2億元的上限。

雖然Nokia將遭駭行銷網站委託給網路行銷公司Agenda負責建置和維運,但依個資法規定,受委託機構視同委託機構,發生個資外洩時,仍是由Nokia負責,民眾仍是向Nokia求償。而Nokia則可另外向Agenda求償。

不能只在網站發表聲明,企業需主動通知受害當事人

根據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Nokia必須採取當事人能夠知道的方式來通知民眾,雖然細則也規定,若通知成本過高時可斟酌技術可行性和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原因,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適當公開方式為之。但是,葉奇鑫認為Nokia後續還須主動通知其他受駭民眾,才能符合法律要求的告知義務。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7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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