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8日

駭悠遊卡 判2年緩刑5年

號稱「不可能被破解」的台北捷運悠遊卡,前年遭敦陽科技資安顧問吳東霖破解,士林地院昨以他意在破解技術而非牟利,依變造電子票證罪判刑2年,緩刑5年,賠償悠遊卡公司100萬元,並向檢方指定的機構,提供240小時的電腦資訊教育訓練。

判決書指,敦陽科技資安顧問吳東霖(23歲)前年5月間,找到破解悠遊卡加密的程式,自製感應線圈,將3張悠遊卡儲值金額各改為9000元(儲值上限)。

吳出庭稱是「道德駭客」,意在破解悠遊卡資安漏洞而非牟利。

合議庭指出,吳某動機雖是探究悠遊卡加密機制,卻選擇魯莽擅自變造,而不主動告知悠遊卡公司,但審訊中表達悔意,做出以上判決,共犯江俊達被判12月,並支付10萬元給悠遊卡公司,緩刑4年。

http://n.yam.com/tlt/society/20130302/20130302257306.html

「駭客入侵」竊個資 企業免責的萬靈丹?

自個資法於去年10月上路以來,至今仍有不少公、私立機構在心態、做法上無法自我調適。過去就曾經發生過,網站經營者對於接獲使用者協助回報有安全漏洞卻毫無回應或改善,等到因該資安漏洞引發個資外洩問題時,網站經營者反而將責任全部推給「駭客入侵」。

事實上,按個資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因此,持有個資的企業或網站經營者,依法都負有重大的保管責任。

其次,個資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也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所以企業或網站經營者若經證明曾接獲資安漏洞通報,卻因故而沒有進行改善措施而導致所存之個資洩漏的話,就並非僅憑「駭客入侵」即能推卸未妥善保護個資的責任了。

http://www.nownews.com/2013/03/01/327-29082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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